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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赛虽好,但亦需要提高著作权侵权风险

发表于:2024-04-27 15:15:38

阅读:8次

看游戏固然好,但也需要提高版权侵权风险意识,谨慎传播相关游戏节目视频。

作者 | 徐安碧 北京积仁(上海)律师事务所

编辑| 布鲁斯

自2022年2月4日开幕以来,北京冬奥会已成为全民的体育盛宴。 各大媒体平台都以各自的优势和策略参与奥运传播。 与此同时,未经授权转播冬奥赛事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水涨船高,体育赛事节目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再次受到关注和讨论。 冬奥会开幕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体育赛事转播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提醒传播冬奥赛事节目时谨防侵权。 [1] 2月13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首例未经授权直播冬奥赛事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创纪新公司立即停止提供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闭幕视频各类比赛、活动的现场视听节目。

近年来,由于政策利好[2]以及新媒体类型的不断涌现,体育赛事早已超越竞技比赛本身,体育赛事节目的直播和转播市场也日趋成熟。 自2014年我国首例体育赛事转播版权案“新浪诉凤凰”[3]以来,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问题引起了各方的讨论。 经过近十年的司法实践和学术探讨,当前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问题似乎逐渐清晰起来。 随着202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问题的核心争议进一步明晰。

作品创作完成后,只有通过传播才能实现其价值。 体育赛事节目是时效性强、大众化的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 本文借冬奥会热潮尝试梳理体育赛事节目传播中的版权相关问题,以期提醒人们网络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的侵权风险。

1.体育赛事创作与传播的基本理念

讨论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问题足球赛事转播权,离不开对体育赛事传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分析。 在体育赛事的传播过程中,不仅存在“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节目信号”等基本概念的差异,而且还存在“直播”、“体育赛事节目信号”等传播方式的差异。转播”和“互动网络传播”。

(一)体育赛事及体育赛事项目

1. 体育赛事

体育赛事是最基本的理念,是体育赛事节目制作的基础。 一般指规模较大、水平较高的常规比赛。 世界上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体育赛事包括世界杯、奥运会、一级方程式赛车、NBA以及单项体育组织的各种洲际体育赛事和世界锦标赛。 体育赛事是指竞技体育赛事本身。 基于“竞赛不具有著作权”的理论,其不产生著作权,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 体育赛事项目

体育赛事节目原则上是体育赛事加上节目创作者的艺术加工。 在体育赛事过程中,体育赛事的拍摄和制作是通过机位设置、镜头选择和切换、主持人解说、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采访、导演参与等方式进行的。 ,并形成了节目供广大观众在屏幕前观看。 [4] 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往往需要巨大的财力和智力投入。

尽管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一度引起热议,但符合原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视听作品已不再有争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一般来说,在大型、重要的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在镜头的拍摄角度、画面的切换等方面都会运用大量的镜头技巧、蒙太奇技巧和剪辑技巧。镜头、拍摄场景和物体的选择、拍摄场景的选择、剪辑、安排以及幕外解说等,都体现了摄影机、导演和其他创作者等创作者的个人选择和安排。 均为原创,属于视听作品。 [5]

3. 体育赛事节目信号

体育赛事节目之所以能够在电视屏幕上展现在广大观众面前,是因为体育赛事的摄影师和制片人利用上述的拍摄和剪辑方式完成创作后,再将体育赛事节目播出。由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通过信号。 这是通过外部传输来实现的,外部传输就是传输体育赛事节目的信号。 [6]

(二)传播、转播、广播、网络广播

1. 传播

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密不可分。 作品创作完成后,只有通过传播才能实现其价值。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十七项权利中,除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作者人身权外,其他十三项权利均为作品传播权。 纵观著作权法,有传播、公开传播、向公众传播、有线传播、无线传播、信息网络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向公众提供、公开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重播、现场直播、公开传播。 、公开广播、公开复制等许多描述“传播”行为的法律术语。 由此可见,传播在版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传播权”控制的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使公众能够欣赏或者使用工作内容。 [7]直播、转播、广播、网络直播都是传播方式。

从通讯方式来看,通讯可分为现场通讯和远程通讯。 现场传播方式包括现场展示、现场表演、现场放映和现场转播接收广播等。 这四类对应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的四项法定权利,即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和播放权中的“扬声器传播”[8]; 远程传播方式包括两类:通过广播、有线电视、在线直播等接收作品(非交互传播)和通过互联网接收作品(交互传播),这两类分别对应其中一种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确的。 [9]

2. 广播

根据字典定义,转播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 在版权法中,转播是指同时转播。 [10]“转播”一词来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 在英语中,仅指无线电广播,因此仅限于无线电传输的方式。 但现行著作权法授予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电视播放权不仅包括无线广播,还包括有线广播。

“转播”一词在著作权法中出现过两处。 一、作品权利种类中,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足球赛事转播权,作者享有的广播权包括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另一个是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组织者权利规定》第一条规定,有权禁止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3. 广播

在字典定义中,广播有三个含义:

(一)作为动词,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无线电波或者电缆播放节目;

(二)作为节目名词,是指广播电台以无线电波为载体播放的、以声音表达的节目;

(3)作为工具名词,指通过无线电波或电线传送声音的新闻传播工具。 通过无线电波传输节目的称为无线广播,通过有线传输节目的称为有线广播。

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广播”是一个比较容易产生误导的概念。 首先,著作权法中的“广播”并不完全等同于字典定义中的广播,而是包括有线广播、有线电视、转播、网络电视等各种形式; 其次,各种法律规定中“广播”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第四十七条“广播和电视”中,广播和电视是并列的,即广播不包括电视。 但第十条中“广播作品的转播”,即包括广播、电视。 [11]

4.网络广播

“网络广播”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线直播或定时在线直播,这是在线直播最狭义的定义。 即网络广播组织通过信息网络按预定时间向公众播放节目(作品);

(2)在线点播。 即广播电视机构向用户提供在其选择的时间观看或收听广播电视节目的服务,不受节目播出时间的限制;

(3)网络广播或网络实时广播。 即网络广播组织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广播节目信号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同步传播,这实际上是传统广播电视在互联网上的再现。 [12]

在体育赛事传播中,在线直播、在线点播和转播是最重要的传播手段。

2. 体育赛事传播涉及的权利类型

体育赛事节目涉及的权利类型与体育赛事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相关。 如果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足以构成视听作品,则涉及著作权人的播放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足以构成作品,则可能仅涉及视频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既不是作品也不是产品,则仅涉及广播组织的广播信号相关的转播权。

1. 转播权

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包括三种传播形式:

(一)以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

(二)通过有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

(三)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播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广播作品。 转播权的本质是同时转播权。 其目的不是控制作品的播放,而是控制正在播放的作品的“同步播放”。

对于网络广播,一直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广播权、侵犯其他权利。 但2020年版权修订后,体育赛事的实时转播纳入转播权管制范围。

2. 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使公众在其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与第一部分中的“网络传播”直接相关。 体育赛事节目延迟播放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管制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有人认为网络广播既不是无线广播的转播,也不是像传统有线电视那样通过电缆传输的有线广播。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作品的有线广播权和无线广播权”并不能控制网络广播行为。 同时,网络转播也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互动特征。 因此,“其他权利”也被用来进行控制。 [13]

3. 广播组织的广播权

转播体育赛事的广播组织享有邻接权。 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对象是“承载节目的信号”。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其许可,有权禁止播放。 ,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电视转播的行为。 这里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与著作权中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的广播权是一致的。

4、体育赛事转播权

体育转播权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足球赛事转播权,而是新闻媒体和体育行业长期以来普遍使用的术语。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组织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传播体育赛事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体育赛事“直播权”一词起源于传媒行业。 “直播”在媒体行业也被称为“现场直播”。 它是一种以采集、选择、切换、编辑、播出同时进行的方式进行的电视节目。 因此,人们习惯于将体育赛事直播的行为称为体育赛事转播。 [14]

体育赛事转播权与著作权法体系中提到的“转播权”并不相同。 在著作权法中,“广播权”和“广播组织者权”中的“转播权”是指转播广播内容的权利。 但体育赛事转播权中的“转播权”包括媒体对赛事的“直播”和“转播”,也包括以任何方式获取赛事信息的行为,例如对赛事进行拍照、制作虚拟视频等。基于事件内容的动画。 以及衍生图片等其他行为。

三、体育赛事传播涉及的权利主体

在体育赛事产业链中,体育赛事主办方通过场地控制、人员组织管理等优势占据赛事产业链上游。 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通过参与竞价、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参与上游体育产业。 赛事主办方获得“包装”授权,进而通过付费观看、广告运营、社区衍生品开发等方式获得赛事媒体传播收益。 以奥运会为例,体育赛事节目涉及的科目包括:

1. 体育赛事主办方

体育赛事主办机构是组织赛事的主体,包括赛事组委会、赛事公司或相关协会,拥有体育赛事节目的赛事转播权。

国际奥委会作为奥运会赛事的组织者,享有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奥运会转播权。 《奥林匹克宪章》第七条规定:

“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奥运会有关的所有权利,特别是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所有权利: (i) 奥运会的组织、开发和营销; (ii) 授权拍摄奥运会的静态和动态图像供媒体使用; (iii) 奥运会音像制品的登记; (iv) 以现在已知或今后开发的任何方式向公众广播、传输……包含奥运会视听记录的作品……或信号。”

2、体育赛事节目制作人

符合原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者可以作为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不符合原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频产品,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者将作为视频产品的权利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对于既不构成视听作品又不构成录像制品的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可以主张转播组织者的权利。 当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者和第一传播者为同一实体时,所获得的许可被视为版权和邻接权的双重许可。 [15]

在体育赛事转播授权链条中,分为主转播商和持权转播商。 OBS()是国际奥委会成立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是奥运会的主要转播机构。 主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作国际公共广播电视信号; (二)为权利人提供奥运转播所需的设施和服务。 持权转播机构是指通过与国际奥委会签订转播协议获得授权,在指定地理区域内转播、展示和传播奥运会的广播媒体组织。 持权转播商在主播提供的公共信号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添加演播室包装、预告片、解说员国语解说等[16]。

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台《关于第24届冬奥会版权保护的声明》,中央广播电视台与国际奥委会签署协议,拥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在中国大陆(含澳门)的版权保护。 ) 独家完整媒体权利和分许可权利。 这意味着,对于赛事直播节目的传播者来说,无论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都可以基于“广播”行使播送组织权,对有线或无线方式以及互联网的播出进行有效控制。 盗版广播或录音的侵权行为。

3、体育赛事节目传播者

体育节目​​编排者往往也是初次交流者。 作为第一个传播者,您可以作为广播组织享有邻接权。 在互联网上传播体育赛事节目除了获得制作者的许可外,还必须获得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的许可。

除了首次传播者外,还有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方授权的对外传播主体。 本届冬奥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授权媒体有中国移动咪咕、腾讯、快手、北京冬奥纪实频道、上海五星级体育频道、广东体育频道。 [17]

4、擅自传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

(一)未经授权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构成直接侵权

如前所述,符合原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节目就是视听作品。 特别是在大型、重要的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技巧、剪辑技巧和幕外解说,体现了摄像师、导演等创作者的个人选择和安排。和导演,并且是原创的。 作为该类型体育赛事的视听作品,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播权。 同时,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享有转播主办权。 在互联网上传播体育赛事节目,必须取得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和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的许可。 未经许可提供体育赛事节目可能构成直接侵权。

(2)体育赛事直播出现侵权行为,可以申请行为禁令

体育赛事节目往往会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和影响。 相关活动节目是时间敏感且受欢迎的节目。 权利人可以及时申请行为禁令,停止侵权行为。

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头提到的首例冬奥行为保全案中,珠海创海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移动直播软件上提供了北京冬奥会的赛事节目。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创海新公司加强了对一款移动直播软件的内容审核,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和开闭幕式内容。北京冬奥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22)沪0115刑报一号裁定中认定,2022年北京冬奥会比赛节目属于原创视听作品。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已依法被授权独家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转播、提供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和分许可权,并拥有维权权利。 其寻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稳定有效。 。 被诉人创希信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手机直播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播出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 申请人的行为保全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还审查了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否会导致重大利益失衡、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最终发布了行为禁令。

(三)体育赛事节目合理使用侵权抗辩难以成立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标准,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应当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被指定。 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一般考虑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潜在市场或市场的影响等因素。工作的价值以及其他因素。

在侵犯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的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以营利为目的,直接直播或转播大量相关赛事节目。 这种使用不仅超出了“合理、适度”的要求,而且实质上替代了著作权人向相关公众提供赛事节目,严重影响著作权人通过独播或转许可获得相应收入的能力,不利于著作权人向相关公众提供赛事节目。不构成合理使用。

5. 结论

北京2022年冬奥会不仅是一场全民享受的体育盛宴,也是中国在全球疫情下向世界展示强大组织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机遇。 除了权利人积极保护奥运体育赛事节目版权外,国家有关部门也在积极运用司法、行政、刑事等手段,集中整治各类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及相关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活动。 防范冬奥相关作品侵权盗版风险,引导行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看游戏固然好,但也需要提高版权侵权风险意识,谨慎传播相关游戏节目视频。

评论

[1]《冬奥会倒计时8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体育赛事转播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引自“知识产权”公众号2022年1月27日推文。

[2] 体育赛事转播权逐步放宽。 具体来说:2000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体育赛事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的通知》。 我国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由中央电视台统一协商。 购买时,其他电视台(含有线广播电台)不得直接购买; 2010年后,央视开始版权分销,向各卫视和省级有线电视台出售转播权,向各网站出售新媒体直播权、点播权; 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 电视台可以直接购买或转让除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以外的其他境内外转播权。 各类体育赛事节目; 随后,国家体育总局推出《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旨在打破现有体育赛事审批制度的障碍。

[3] 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认为凤凰网直播中超比赛构成著作权侵权,将凤凰网运营商北京天影九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不公平竞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乐视网与天影九洲合作转播涉案赛事侵犯了新浪网对该赛事录像的著作权。 尽管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三个程序,三级法院对体育赛事的著作权属性也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但一审判决也成为我国首个确定体育赛事版权属性的判决。体育赛事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对中国互联网领域整个体育赛事直播市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详情请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民事判决书。

[4]朱建军:《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发表于《知识产权》2015年第11期。

[5]《冬奥会倒计时8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体育赛事转播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引自“知识产权”公众号2022年1月27日推文。

[6]朱建军:《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发表于《知识产权》2015年第11期。

[7]《著作权法》,王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P184。

[8]即广播权“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

[9]谢惠仪:《浅谈新著作权法中的“传播权”》,“谢圣说”公众号2021年9月23日发推。

[10]如果是异步的,比如一个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该电视台或者另一个电视台录制下来,然后在另一个时间再次播放该电视剧,这不是重播,而是重播。 严格来说,转播是对初次传播作品的同时二次传播,转播实际上是另一种初次传播。

[11]参见Zhang :“广播权,绩效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关系分析”,发表在“ 杂志”中,第2期,2020年

[12] Zhang :“广播权,绩效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关系分析”,发表在“ 杂志”中,第2期,2020年。

[14] Rong Chao和 :“我国家的体育事件广播权的发展状况和立法建议”,于2021年5月11日出版在“ Bang ”公共帐户中。

[15]“ 8天内倒计时到冬季奥运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体育事件广播中释放了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的案件。

[16] IOC,IOC 2018-2024在中国,

[17]中国中央广播电视台的“关于第24届冬季奥运会版权保护的声明”指出,除了上述授权机构外,没有机构或个人不得在没有总经理的正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版权中央广播电视台办公室。 中国大陆(包括澳门)使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IPTV, TV,移动媒体电视,各种应用程序软件以及任何其他音频和视频广播技术或平台,以直播,延迟广播,按需广播旋转使用音频和视频节目内容,广播和电视信号或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的任何相关视听材料,例如广播,重新观看,下载,下载,剧院广播或公共场所广播。

标签: 足球赛事转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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